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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陇南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7/18| 来源:陇南市市场监管局| 专栏:惩戒案例| 访问次数:54

     陇南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一、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的“防弹咖啡”案

     2024年5月8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西布曲明的“防弹咖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依法要求对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徐某销售的“防弹咖啡”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咖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康县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有机肥料)案

     2024年4月18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县某公司生产不合格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康县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在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经检测种子发芽指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生产不合格有机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两当县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案

     2024年5月16日,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当县某商务有限公司微店铺食品销售页面发布虚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两当县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微店销售的商品“木耳”、“安化黑茶”宣传广告涉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查,其微店上述产品广告页面有抗动脉粥样硬化、抗血栓形成等用语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成县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7日,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县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成县某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在操作台发现43克食用纯碱超过保质期,在库房发现无标签标识的22袋预包装食品银耳,现场不能提供食用纯碱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食用纯碱和银耳的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五、陇南市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3月21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市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将安装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群众反映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陇南市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用于92#车用汽油销售结算的1号税控燃油加油机,无“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经查,该加油机系该加油站2023年12月新购进安装,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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